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电力企业报送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在监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