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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电力企业报送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网站等媒介定期通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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