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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有违反电力监管法规、规章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安全生产、成本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整理、分析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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