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报送方式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报送方式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并在电力监管机构批准的期限内补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