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