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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调解电力争议,保障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争议,是指电力业务经营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电人之间在电力市场活动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电力争议调解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争议调解工作。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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