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经营者,是指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及从事电力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