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条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条 调解过程中,一方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退出调解的,视为拒绝调解,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终止调解。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