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八章 计量和结算 第二节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二节 第八章 计量和结算 第二节 结算 第七十二条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按日开展清分、按月开展结算。 第七十三条 电力中长期市场应设置电力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作为电力中长期市场电量在现货市场的交割点,参考点价格可以由日前或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 第七十四条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可按差价结算或差量结算方式开展。 第七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分别结算居民和农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偏差电量。电网企业应向电力交易机构分别提供相关电量信息。 第七十六条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分散资源按照聚合服务合同明确的电能量价格单独结算。 第七十七条 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电能量部分按照本章相关条款开展结算。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第七十八条 绿电环境价值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侧上网电量(扣除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用电侧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绿电环境价值偏差补偿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绿电交易对应的绿证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月度结算电量,经审核后统一核发,并按规定将相应绿证由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的绿证账户随绿电交易划转至买方账户。 第八十条 其他结算有关要求按《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执行。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