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2020年)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2020年) 第一节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总体原则 第四十五条 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确定并下达次年跨区跨省优先发电计划、省内优先发电计划和基数电量。各地按照年度(多年)、月度、月内(多日)的顺序开展电力交易。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通过年度(多年)交易、月度交易和月内(多日)等交易满足发用电需求,促进供需平衡。 第四十七条 对于定期开市和连续开市的交易,交易公告应当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发布;对于不定期开市的交易,应当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发布内容应当包括: 第四十八条 交易的限定条件必须事前在交易公告中明确,原则上在申报组织以及出清过程中不得临时增加限定条件,确有必要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基于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安全约束条件开展电力交易出清。 第五十条 对于签订市场化交易合同的机组,分配基数电量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容量剔除。 第五十一条 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