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2020年) 第十一章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2020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易机构专业化监管制度,推动成立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专家委员会,积极发展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政府监管与外部专业化监督密切配合的有…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根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将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按照“… 第一百二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可依法依规采取市场干预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详细记录市场干预期间的有关情况,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交报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电力批发交易发生争议时,市场成员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提交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调解处理,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第一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