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监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