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反映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和行为的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人所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予以记录;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