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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电监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电监会作出电力业务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电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由正文和附页组成。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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