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进网许可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和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第十六条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十七条 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九条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其经销商以及需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的用户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产企业应当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包装上和刊登的广告中标明进网许可证编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