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电信企业的义务 第六条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电信企业的义务 第六条 主导电信企业有义务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不影响通信网络安全的互联点上,与要求互联的电信企业实现网间互联。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