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行政决定作出后,互联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