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设立互联工作机构(或指定机构)负责网间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以保证电信企业与通信主管部门之间、电信企业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