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七章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电信企业不得擅自中断网间通信。当网间发生通信中断或通信严重不畅时,电信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通信,并及时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或地方通信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