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七章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互联任一方应其他电信企业的要求,对网间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整应当给予及时配合,保证网间通信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