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电信企业签订(或修订)的互联协议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电信企业的分支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前款的要求签订(或修订)具体协议,协议签订(或修订)后在30日内向地方通信管理机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