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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互联协议和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 互联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配合的原则进行谈判。电信企业要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互联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 互联双方应根据谈判结果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协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歧视性内容。 第三十条 电信企业签订(或修订)的互联协议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确定的互联技术方案,互联双方在各自的建设职责范围内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由互联双方共同组织设计会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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