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章 互联技术规则 第十五条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互联技术规则 第十五条 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应是具有所需计费和汇接功能的兼用或专用交换机。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可以为各电信网共用,也可由各电信网分设。 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数量由互联双方协商确定。在一个本地网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互联点时,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可以交叉连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