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电信企业的义务 第九条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电信企业的义务 第九条 主导电信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互联,不得无故拖延互联时间。要求互联的电信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互联。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