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论证会由下列人员参加: 电信主管部门的代表; 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 争议双方当事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新闻单位参加。 论证会由电信主管部门主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