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论证会由下列人员参加:

电信主管部门的代表;

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

争议双方当事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新闻单位参加。

论证会由电信主管部门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