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协调不能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争议,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电信主管部门至少应当在论证前7日向应邀专家通报论证事项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