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冻结资金以溯源返还为原则,由公安机关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返还:
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返还计算公式见附件4)。
按比例返还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间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
冻结账户返还后剩余资金在原冻结期内继续冻结;公安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冻结期满前依法办理续冻手续。如查清新的被害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启动新的返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