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码号资源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码号资源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码号资源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码号使用者改变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原码号分配机关。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