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有效使用码号资源。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报告上年度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码号资源使用需求。上报信息产业部的报告应同时抄报当地通信管理局。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码号启用时间、范围或数量;
业务种类和服务能力;
本企业(或单位)本年度电信网络、业务发展对码号资源的需求。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码号启用时间、范围或数量;
业务种类和服务能力;
本企业(或单位)本年度电信网络、业务发展对码号资源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