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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电信用户与公用电信等代办点的争议,电信用户可以向委托代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对于电信用户与宾馆、饭店等电信业务代办点的争议,电信用户可以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30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月11日公布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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