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于属于民事争议的下列情形,申诉受理机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协商,但未能和解的;

申诉人、被申诉人同意由申诉受理机构进行调解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