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