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包庇电信业务经营者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