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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条 企业(或单位)滚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或单位)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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