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