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