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