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