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