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