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规定法律责任的,电信管理机构从其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