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七条 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发证机关应当在电信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