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