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