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使用单位申报的备案资料被税务机关受理,即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