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所列以下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使用企业应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单位名称(不包括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产品类型;

原材料类型;

生产装置、流量计数量;

石脑油、燃料油库容;

附列资料目录所含的资质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