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所列以下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使用企业应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单位名称(不包括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产品类型;
原材料类型;
生产装置、流量计数量;
石脑油、燃料油库容;
附列资料目录所含的资质证件。
单位名称(不包括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产品类型;
原材料类型;
生产装置、流量计数量;
石脑油、燃料油库容;
附列资料目录所含的资质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