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使用企业提请资格备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附件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并提供下列资料: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相关部门批件(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