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企业可以提请资格备案:
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持有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包括裂解装置、连续重整装置、芳烃抽提装置、PX装置等;
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
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对产品的抽检;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