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退还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实际耗用石脑油或燃料油数量×石脑油或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其中:实际耗用石脑油、燃料油数量=当期投入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的全部数量-当期耗用的自产数量-当期耗用的外购免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