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资格备案的使用企业每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附件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附件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和《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附件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申请退税的使用企业,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附件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